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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集体清退,监管条例频出,加密资产交易是否会被取缔?(3)

时间:2021-08-23 13:4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日本金融厅将比特币定义于“资产”或者“财产”,与美国国税局的分类一致。在英国,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加密资产注册,

日本金融厅将比特币定义于“资产”或者“财产”,与美国国税局的分类一致。在英国,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加密资产注册,否则将构成违法经营。

新加坡中央银行在2014年就表示“比特币属于商业考量,不会干涉比特币的交易与使用”,甚至其三大银行之一的DBS新加坡发展银行在2020年底,推出数字交易平台Digital Exchange,提供四种法定货币和四种主要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丹麦金融监管局与法国中央银行申明,比特币不属于法币,比特币相关交易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丹麦金融监管局还认为,比特币系统可以视为某种应纳税的电子服务,比特币不受存款保险等本国法律机制的保障。总的来看,国际上对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的监管态度各不相同,有认定为证券或者金融工具,但更多都是认定为一种资产或者商品。

3.未来监管,何去何从?

在地方的执行上,对比特币等加密资的态度差异很大。部分地方法院认为数字资产可以被视为具有价值的“财产”或“虚拟商品”。例如,在浙江省台州中院作出的一个刑事裁定中,法院认为“被害人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尚未接受数字货币是“财产”,比如:西安市中院就认为数字货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且“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有地方认为,“虛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财物”。

之所以有这样大的区别,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通过法律法规确定准入门槛和和明确的司法解释,目前,对于数字货币法律定义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在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前,各个法院自然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国内在加密资产的监管上,监管部门更多的是通过约谈、风险提示和发布公告等柔性方式规范与加密资产相关的发行或者交易行为,也是这个原因。如果未来进一步加强监管的话,明确司法解释或将是未来监管的第一步。

就加密资产的未来监管重点,郭亚涛律师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对利用加密资产从事的犯罪行为的执法深度和广度,都会超越以往,对行业的高强度监管也会成为一种常态」,特别是对一些危害到金融安全的高风险产品(合约、杠杆)和行为将是监管主要的关注对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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