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首先我国是对发行代币(ICO)的行为和涉嫌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是要严厉打击的。“九四公告”的发布一方面是为了震慑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醒一些公民和投资者不要参与,谨防上当受骗。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既然“九四公告”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但为什么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一些公安机关却对报案者以“九四公告”中规定虚拟货币无法核价而不予立案呢?那岂不是跟“九四公告”出台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如果“九四公告”的出台反而成为不能立案的依据,那犯罪分子岂不是越来越猖狂?岂不是不能打击制止违法犯罪,反而会助长违法犯罪的发生吗? 那么当公民的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虚拟货币能不能定价核价呢?我个人认为是可以定价核价的,理由依据如下:首先我认为中国的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公民个人不能买卖虚拟货币。在我国,虚拟货币被认为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4月18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数字支付与数字货币分论坛上指出,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加密资产。加密资产是投资的选项,它本身不是货币,而是另类投资品。加密资产将来可能发挥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或是替代性投资。李波说,很多国家包括中国也正在研究,对这样的一种投资工具,应该匹配怎样的监管环境。在研究明白需要怎样的监管规则之前,会继续保持现在的举措和做法。李波认为,将来任何稳定币如果希望成为一个得到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必须要接受严格监管,就像银行或准银行金融机构一样受到严格监管。李波的讲话被认为是在接受国家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逐渐认可加密资产的一种信号。虚拟货币无论被看成是一种虚拟商品、加密资产还是另类投资品,它有市场,被认可,那么它一定是有价格的。至少在认可它的人群当中是有价格的,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这个“价”是价格还是价值的事。既然有价格,就是财产的一种。当公民持有的虚拟商品、加密资产受到侵害,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虚拟商品、加密资产的价格如何认定呢?由于虚拟货币行情波动很大,上涨不封顶,下跌无底限,加上毕竟是新鲜事物,即使是物价部门对此类核价也不知所措。 我曾经查阅了全国一些案例,在“九四公告”之前,广东某地公安直接采取的方式是由当地物价部门价格事务所核价。 我总结了当前全国各地一些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虚拟货币案件的一些做法,我认为有三种方法值得参考和推广: 第一种是参考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的虚拟数字交易所行情榜单,里面有各种虚拟货币每天的行情价格记录,以当时发生交易转币时间点的行情来计算价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