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将数字资产定义为:使用分布式账本或区块链技术发行和转让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其主要用途是作为支付工具、交换媒介、保值手段或以其他方式作为金融利益的资产。 2. 在为数字资产创建新的监管框架时,国会应在法律上承认所有数字资产,包括传统金融资产的数字原生版本,都应受新的数字资产监管制度的约束。 为数字资产市场指定一名新的监管机构1. 该机构的权威将包括
2. 数字资产市场法规应支持直通式处理的效率优势。 3. 数字资产市场应被授权执行数字资产服务的全生命周期,包括数字资产交易、转移(如钱包服务)、托管、清算、货币支付、抵押、借贷以及相关的附带服务。 4. 应授权监管机构根据提供的活动范围为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市场提供不同的注册路径。 5. 法规应侧重于所有市场参与者(普通投资者和机构)平等和开放地进行数字资产交易。 6. 应建立一个专门的自律组织 (SRO),以加强监督制度,并对数字资产市场进行更精细的监督。
7. 该框架将优先于在各州注册和明确相关的监管要求。 8. 不托管、以其他方式控制客户资产的平台,需要与持有、控制客户资产的数字资产市场本质上不同,因此本框架不涉及。 新框架应以三个目标为指导1. 通过适当的披露(公布)来提高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