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中国对虚拟货币的全面狙击,隔壁邻国日本却在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资金结算法》正式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随着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愈发趋严,加之地理位置相近,大量中国投资者涌入日本。中国投资者涌入日本。 一.监管概述日本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制,主要规定于《资金结算法》(2009年法律第59号)中,该法于2016年6月3日经修改重新公布并于 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因为新修订的法案中专门增加了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所以《资金结算法》一般也被称为“虚拟货币法”。与此同时,日本金融厅也发布了若干指导意见或解释,指导适用相关法律。 二.法律规制日本虚拟货币法规定了虚拟货币的定义、虚拟货币从业者的义务,具体包括: 1. 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 (1)购入或借入物品、或者接受提供服务时,为支付其对价能够对不特定的人使用,且,能够以不特定的人为对方购入或卖出的财产性价值(仅限于以电子方法记录在电子机器等中,不包括本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以货币表示的资产),且能够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 (2)能够以不特定的人为对方与上述(1)所列进行互相交换的财产性价值,且能够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 概括起来,虚拟货币是具有如下特质的财产性价值: (1)可以向不特定的人作为价款支付,且可以与法定货币相互兑换; (2)以电子记录,可以转移; (3)非法定货币或法定货币表示的资产。 2. 虚拟货币从业者 虚拟货币从业者是指依据《资金结算法》第63条第2款进行了登记的机构。根据《资金结算法》该条款,未接受内阁总理大臣登记的,不得从事虚拟货币交换业务。该登记制度同样适用于设立在外国(日本以外)的虚拟货币交换业者。 根据《资金结算法》,虚拟货币从业者必须遵守如下义务: 1.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虚拟货币从业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与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泄露、灭失或损毁。 2.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虚拟货币从业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为防止混淆其经营的虚拟货币与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进行说明,提供手续费及其他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合同内容的信息,保护投资者。 3.投资者的财产管理义务。虚拟货币从业者必须对投资者资金或虚拟货币与自有资金或虚拟货币分别管理,并接受公认会计师的审计。 4.与指定虚拟货币交换业务纠纷解决机构签订合同义务。虚拟货币从业者必须与指定虚拟货币交换业务纠纷解决机构签订合同并公布,或制定投诉和纠纷解决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