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罚款的拟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辩。现已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综合三个典型行政处罚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向中国大陆用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本身并不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前提是做到(1)如实申报、依法纳税(2)依法进口矿机,避免被认定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及违反《巴塞尔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禁止的固体废物。 写在最后 我们认为,不宜以刑法规制矿机买卖行为。刑法规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如前所述,买卖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如前所述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对于买卖兼具挖矿和其他功能的矿机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以“一刀切”的视角看待这一问题。 一家之言,除非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矿机买卖行为,否则不宜以犯罪评价单纯买卖矿机的行为。 来源:金色财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