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 1990 年的时候,大家程序员这个圈子已经受自由软件运动影响非常深了,但是有一个非常大的问题,GNU 仍然没有完成其操作系统的内核 Hurd。就操作系统内核我可以解释一下,简单来讲,如果把整个系统比作一个人的话,他没有把脑子开发出来,所以那时候计算机界非常希望有一个人能开发一个内核,因为从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AT&T 固执的捍卫 Unix 版权,导致 Unix 丧失活力。这时候荷兰的一个大二的学生叫 Linus,他开发出来了 Linux,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可以说是基于 Unix 开发,在 1991 年 9 月发布了 Unix0.01 版,在 0.02 版后,来自世界各地的程序员加入到了 Linux 内核的开发中,使其迅速完善。总归内核迅速的完善了,变成了一个可用的操作系统,然后 Linux 它也是用 GPL 协议开源,我们叫传染性开源,是因为只要用它你也得开源。1997 年的时候,出了一本非常有名的书——《大教堂与集市》,被誉为说是开源界的圣经,开源运动的宣言,作者 Eric Ryamond 把普通的这种商业公司和包括 GNU 的这种开发模式比作教堂,有详细的蓝图、模板,有一步一步的操作流程,把 Linux 这种开发模式比作是集市,没有强制性的分工,任何人也可以随时离开,这些是在大公司里面没有的。Eric 实际上觉得这种 Linux 的开发模式比大公司的官僚主义的模式先进自由得多,这也就是他成功的原因,他把这种模式和通过这种模式产生出来的代码叫做开源软件,模式兴起的过程叫做开源运动。实际上我觉得这个事情也教会我们一件事,就是对一件事情有很深兴趣的人,专心去做他喜欢的事情有多大的效果,基本上我觉得就开源运动告诉我们这样子的道理。 虽然在 1997 年的时候,那时候《大教堂与集市》那本书出版之后,还发生了一件非常大的事情,这个事情我们会在最后一节课讲,因为又涉及到微软反垄断。所以那个时候大家意义上觉得开源软件以及开源运动已经是个非常成功的了,但这只是在程序员圈子里面觉得他成功了,在法律上他还没有成功。1999 年出现了一个非常争议的案子,Sun Microsystems vs Microsoft Crop (1999 年),这个案子的结论是,如果作者在许可证是条款中主动允许人们不受限制的以某种方式利用作品的话,这种条款本身就证明了作者已经放弃了针对相应行为的版权。打个比方就 MIT 这种许可的话,用户可以不受限制的使用,查看分发和修改作品,修改软件,实际上没有对用户行为做任何限制。1999 年的判决中,实际上认为如果你的软件声明写成这样,相当于这个许可声明是弃权申明,相当于是自动放弃版权。为什么说当时一定要告侵权,因为侵权跟违反契约在法律上是两个非常不同的概念。如果这个许可被认定为是授权条款,比如说是软件著作权的授权条款的话,授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他人侵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我认为你侵权,我去法院申请禁止令,不需要判决书,相当于我们开始打官司的时候,我就可以去申请禁止令,那时候你就必须停止销售。这个事情也对很多人造成很大的影响,到后来有很多人专门打版权官司,或者是这种著作权官司来挣钱,专门靠这种案子来压制别人的公司。互联网更新换代非常快,假设 6 个月不销售,竞争品可能早就出来了。还有一点,假设违反版权的话,侵权人要付被侵权人的律师费的,但如果是违反契约条款,救济手段一般是金钱上的损害赔偿,纠纷双方一般需要自行承担律师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