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比特大陆官网 04 比特币挖矿要素——比特币 早在201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从该《通知》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比特币的管制态度,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是虚拟商品,不禁止比特币以虚拟商品的身份从事的活动。但因《通知》的效力级别只是部门规范,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审判的法律依据,所以在实际判例中,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性质的认定仍有各种意见。有些法院认定比特币是一种财产,受法律保护。而有些法院认为“山寨币”的发行募资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交易不受保护。 我们来看两个实际的案例。 案例一: 裴某利用网站骗取朱某183.8个比特币及孙某9.47个比特币,随后裴某将比特币转移至其交易所的账户内,变现后用于消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较高的价值,且其交易程度、存在范围等都远高于游戏币,所以认定比特币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二: 闫某等四人通过控制手机等方式将布某某等18余个比特币转入闫某等人指定账户内。布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闫某等人返还比特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第一,根据民法总则,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对保护持肯定态度。第二,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而且,根据2013年《通知》及2017年9月4日 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虽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通知》中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判令闫某返回18余个比特币。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可见,比特币在法律法规层面虽没有定性,在实际判例中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并不统一,但综合部门指导文件及各级法院判例的综合意见,笔者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私有财产,而且随着比特币被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比特币会受到更加周全的法律保护,各地法院对涉及比特币案件的判决依据会逐步趋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