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看出,比特币显然符合上述所有特点。 当然,依法受保护的虚拟财产还应具有“合法性”的特点——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取得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即虚拟财产应当不为我国法律禁止和限制,亦没有夹杂色情、暴力、反动等内容。同时,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还体现于取得方式的合法。无论是前述《通知》和《九四公告》,还是其他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是非法的。 目前来看,比特币是具有合法性特点的。也就是说: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事实上,除了财产的“合法性”限定和《民法典》所作的一些排除性规定外,一切个人的财产都是可以作为遗产的。法律的这种正面的概括规定,其实大大拓展了遗产的范围,将现有财产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全部纳入其中,而且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等已经出现或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数据财产权等也留足了空间。 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该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江法官编写的“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从各高级人民法院初评并推选的优秀案例分析2745篇中脱颖而出,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案例进行评选时,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正确、案例典型性和指导性、裁判要旨和案例注解撰写等方面,某种程度上这也意味着: 该案判决中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对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救济等内容,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认可,其典型性和指导性,也将会对全国法院系统在未来的涉比特币案件审判实践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外,在由链法律师团队代理的比特币网络侵权第一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进行了认定,并有详细的论述。 法院在裁判时,引用了《民法总则》中我国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此外,对于比特币财产属性从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即: 获得比特币的过程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价值性;比特币总量恒定2100万个——稀缺性;比特币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排他性和可支配性。 前述的这些案例,在事实上确立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这一重要内容。” o2比特币是否属于“能被继承的遗产”范围?《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