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拉里默将比特币比作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股东是比特币代币持有者,其「员工」则是矿工。「比特币有 2100 万股,这些股份由被视为比特币的股东所拥有。它有员工,也有支付给他们的协议:大概每十分钟给一个随机员工发放 25 个 BTC。它甚至有自己的市场部,很大程度上是由股东自行组成。然而,它也有其局限性。除了当下,它对这个世界几乎一无所知;它不具备改变任何功能的能力,除了调整难度;而且它本身其实没有做任何事情,它只是存在,让世界来认识它。」 拉里默将原生区块链代币定义为 「分布式自治公司(DAC)中的股份,源代码定义了规章制度。DAC 的目标是通过为自由市场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来为股东赚取利润。」(LetsTalkBitcoin 2013)虽然拉里默描述了一种新的公司 / 企业形式,但他也使用了许多市场隐喻。他将市场的概念(外部协调和生产)与公司理论(内部协调和生产)融合在一起。 在另一篇文章中,拉里默将 DAC 描述为 」一个有效隐喻,一个被设计成为社会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的分布式系统。如果像银行这样复杂的机构都可以作为 DAC 来实现,那么显然有更多其他事物可被作为 DAC 来实现。「(LetsTalkBitcoin,2013)诸如新闻聚合、广告、域名、专利、版权和下一代知识产权、保险、法院、托管、仲裁、匿名投票认证、预测市场或下一代搜索引擎。 他的兄弟斯坦·拉里默(Stan Larimer)这样定义 DAC:「在没有任何人类参与的情况下运行,受控于一套廉洁的商业规则(......)这些规则作为可公开审计的开源软件,分布在其利益相关者的计算机上。」他将比特币描述为「一个股东拥有、员工经营、非营利的加密公司!」 (LetsTalkBitcoin2013)。斯坦·拉里默提到了阿西莫夫的《机器人三定律》(Three Laws of Robotics)。
他将这些法则映射到 DAC 上,并表示「比特币已经证明了它有能力在一套基本的不可侵犯的核心法则基础上可信地实施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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