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 昌校宇 “不法分子怎么知道消费者参加数字人民币红包预约活动了”“感觉个人互联网行为都被犯罪分子隐秘监控了”“要分清楚数字人民币与网络虚拟货币的区别,谨防一些不法分子假借数字人民币名义行骗,要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近期,关于数字人民币诈骗套路的相关话题在社交平台上引发热议。 数字人民币试点“多地开花”。在消费者踊跃报名参与之下,数字人民币带来了群众热度、引发了行业关注,但同时也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消费者对数字人民币缺乏了解、想积极参与的心态,打着“数字人民币”的旗号进行诈骗活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监管部门出手“打假” 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消保局联合数字货币研究所,借“3路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之际,推出了数字人民币“打假”图文,列举了假推广、假理财和假短信三种诈骗形式,并呼吁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其中,假推广为借数字人民币推广之名开展传销诈骗活动。有不法分子建立所谓“数字货币DCEP学习群”,在群里宣传数字货币由“商业银行和私人机构同时进行推广”,私人机构“有多层推广收益”,使用其提供的“E-CNY”收款码就可以参与推广。还可以向朋友和其他商家推广,只要推广成功,就可以获得“两层收益”。此外,不法分子还通过盗用数字央行人民币试点活动中的官方素材,甚至编造新闻稿、虚拟“与央行签署合作协议”会议场景等,通过各种真真假假的信息混淆消费者的视听,骗取消费者的资金后跑路。假理财为冒用数字人民币名义在资产平台开展交易活动。有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假短信为假冒数字人民币活动链接诈骗。 对此,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不法分子建立所谓的“数字货币学习群”,实施假推广,混淆消费者视听,或者假冒数字人民币活动链接诈骗,利用假短信的方式骗取消费者资金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朱奕奕进一步介绍,不法分子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不仅涉嫌诈骗,还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