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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盗窃比特币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

时间:2021-03-26 15:1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将盗窃比特币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为盗窃比特币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 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

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将盗窃比特币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为盗窃比特币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

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比特币的本质属性是计算机网络中存在的数据,投资者拥有了比特币的私钥,就拥有相应地址的比特币。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较为保守,将比特币定性为受保护的有价值的计算机数据。我国《民法典》第127条对计算机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均予以保护,但是对于计算机数据与虚拟财产之间的关系、各自的定义及涵盖范围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将比特币作为计算机数据予以保护,仅仅存在于刑事领域,并且仅在达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立案标准时,才能受刑事追溯,没有肯定其虚拟财产的价值。窃取比特币,就是窃取他人持有的价值不菲的一些计算机数据。

(二)量刑规则

我国《刑法》第285条第二款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量刑标准予以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①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②获取①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③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④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窃取比特币的案件,最常见的作案手法是:①在电脑上安装陌生的压缩软件,通过软件盗窃被害人存在钱包内的一定数量的比特币;②非法大量包含公民计算机信息的数据,编写计算机程序进行“撞库”,将数据进行批量的比对,验证出相互匹配的计算机邮箱账号和密码,登陆受害人的账户交易比特币、变现后分赃等。

司法机关主要是按照获取的身份认证信息数量与按照违法所得数额来确定盗窃的比特币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而受到追溯。窃取比特币情节特别严重时,会被判处最高刑为7年的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盗窃比特币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最高档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而盗窃比特币被认定为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不同的司法机关认定盗窃比特币的犯罪行为性质不一致,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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