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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 ​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罪分析(2)

时间:2021-04-23 18:5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二、犯罪构成要件注意点 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罪,其构成要件中需要注意“开设赌场行为(违法性—危害行为)”、“故意(有责性)”、“违法所

二、犯罪构成要件注意点

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罪,其构成要件中需要注意“开设赌场行为(违法性—危害行为)”、“故意(有责性)”、“违法所得(赌资数额)”的认定,在整个案件的认定过程中较为关键。

(一)危害行为—开设赌场认定

根据我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此处要注意有些行为人建立赌博网站,实施的并非是提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的活动,而是将参赌人员的赌资直接占为已有,此种行为已经不具备赌博的射幸性质,属于网络诈骗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另外就是赌博平台并没有设置相关的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与变现业务,不涉及收取手续费的行为,仅仅是单纯的用虚拟货币参与网络平台游戏,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是娱乐行为,不够成开设赌场罪。

(二)故意—明知认定

根据我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1. 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2.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3. 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4. 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以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开设赌场罪为例,认定共犯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处于明知赌博行为事先存在。区块链上数据的公开透明性使得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证明自己不知道事前有赌博行为存在而提供互联网接入、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违法所得—赌资数额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关乎开设赌场罪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具体而言,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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