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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 | 生产销售矿机、云算力,法律风险分析(2)

时间:2021-06-01 16:2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云挖矿平台被扩大解释为金融机构 ,云挖矿平台可能因此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4)非法经营罪 行政监管风险提及的《人民银行法》法律效力层次
云挖矿平台被扩大解释为金融机构,云挖矿平台可能因此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4)非法经营罪

行政监管风险提及的《人民银行法》法律效力层次高于行政法规,而国务院金融委的会议精神亦有可能形成行政法规层次的规定,一旦施行,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构成要件,矿机及其相关经营行为可能被纳入该法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予以打击。

3.民法救济风险

从民事实务的情况来看,由于标的物涉及虚拟货币,部分法院认为不合法物的关联权利不应得到保护(出现这一情形的币种多为某些非主流货币)。

飒姐团队在此提醒,用户购买矿机的法律行为存在不被司法所保护的可能性:用户无法基于合同通过诉讼维护其民事权利

屏蔽国内IP的做法是否有价值?

近日,为减少公法风险,部分矿圈公司选择屏蔽国内IP地址,不向中国人民开放服务。

如前所述,矿机的相关经营行为,特别是云矿机平台存在刑法风险,我们从刑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对事实的认定多采用实质标准,即,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如中国用户成为云挖矿平台的用户,且云挖矿平台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属地管辖原则或受害人为中国人的保护管辖原则,中国刑法对此均有管辖的权力

当然,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之一。屏蔽IP的做法至少是重要的主观抗辩理由——平台无法实质判断用户的国籍,已尽到KYC的义务。虽然中国人在境外犯罪也是我国刑法管辖的范畴,但相关服务仅限于境外的行为不会侵害中国市场秩序,不存在法益侵害性。

但是,需要注意,如若涉嫌犯罪的矿圈公司在屏蔽中国IP的同时,向境内宣传其业务,甚至提供接入端口,由于经营者存在明显的放任国内用户使用的态度,前述抗辩可能因此归于无效化。

写在最后

在虚拟货币未被纳入监管体系分类规范的背景下,作为关联性极强的矿圈难以独善其身。当虚拟货币总是与违法犯罪关联时,矿圈法律风险的上升已成为必然。飒姐团队建议,从业者应当更为审慎地对照罪名构成要件来规范自身行为,减少风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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