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执行角度回顾,「9·4」监管重点在「防范通过比特币、以太坊参与代币融资发行」,而「6·21」则针对更广泛的「虚拟货币交易」。 2017 年 9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 年 6 月 21 日,人行则就虚拟货币炒作问题 约谈 了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两次都给加密货币市场带来冲击,各种加密货币价格纷纷大跌,那么,两次监管层面的收紧有何异同? 2017 年的政策主要针对 IC02017 年 9 月 4 日的公告标题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的第一句更是开宗明义地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0)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众所周知,2017 年是各种 IC0 项目层出不穷的一年,虽然有极其少量的正常项目,但绝大多数项目都是打着虚拟货币旗号的骗局。监管层注意到这一风险,适时出台了该公告。 按照公告中的相关表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把「比特币、以太坊」当成了一种融资主体通过「代币发行融资」所募集的资产。 在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出现以前,诸如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不得不通过法币,而通过募集加密货币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无疑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因而在 94 公告中,有这么一句,「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在 94 之前,国内加密货币的交易都是通过用户转账到交易所公司账号进行的,94 之后,则开始了加密货币交易的「场外」时代。 从政策的执行角度回顾,当时监管的重点在于「防范通过比特币、以太坊参与代币融资发行」而非「参与法币与比特币、以太坊的交易」。 2021 的政策则针对更广泛的「虚拟货币交易」2021 年人民银行公告的标题为「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第一句则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可见,相比于 2017 年,此次打击的范围包括了所有的「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问题。对于「交易炒作」而言,银行或是支付宝等支付机构是十分重要的一环,所以这次的禁令相比起 2017 年而言范围大了许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