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桂06民终250号】 本案中,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尤里米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我们在一二审判决中清晰的看到了两种认定思路的博弈: 一审法院将虚拟货币视为不合法物,否定了对涉案标交易行为的法律保护,进而认定当事双方就尤里米虚拟货币达成的买卖合同无效。 但二审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推翻,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14000颗尤里米,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一方面,双方之间买卖同作为虚拟货币的尤里米的行为不属于《94公告》限制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尤里米亦不具有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非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购买商品。 另一方面,尤里米能够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根据《通知》,本案尤里米虽不能作为货币使用、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但不可否认的是尤里米等虚拟货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在无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被接受的公民个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依法使用货币购买并持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能开展与尤里米相关的业务并不能推定国家禁止私人正常交易尤里米虚拟货币。关于尤里米是否有交易价值的问题,尤里米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对交易时间、交易量的判断,目前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它依赖于交易主体的知识、经验、偏好,并与市场交易行情密切相关,但以上特点并不妨碍其可以成为公民交易的标的物。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保护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不难看到,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能否受到保护需考虑两个问题: 第一,虚拟货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保护性; 第二,虚拟买卖行为是否属于《通知》、《94公告》所限制的非法发行代币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 在上文介绍的第一种认定思路下,这两个问题并没有被明确的区分开来,虚拟货币通常被视为不合法的物,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被视为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进而否定了合同的效力及其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但在第二种认定思路下,尽管我国法律尚未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但其财产属性已逐渐得到认可,因此虚拟货币能够作为《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这一认定思路将现有政策所限制的行为与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了区分。事实上,《通知》与《94公告》的意图主要在于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禁止私人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法院在司法认定中会交易行为进行更深入的辨析,以确定交易行为的本质,只要其交易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的效力便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 当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第二种认定思路尚未形成气候,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法给出绝对肯定的答案。对投资者而言,依然要警惕交易风险,谨慎投资,避免无法维权的现象出现。 (责任编辑:admin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