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虚拟币挖矿是我国行政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如果私募所筹集的资金是用于在国外从事虚拟币挖矿活动,那么该私募基金将无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除非私募基金管理人谎报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在无法取得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况下,募集资金用于海外挖矿的,不仅违反了《办法》,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更有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 写在最后 有些人认为,中国居民通过国内私募,投资海外合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在允许进行挖矿的国家进行虚拟币挖矿,类似于中国居民在这些国家设立公司从事虚拟币挖矿,两者的本质都是为从事虚拟币挖矿的外国主体提供资金。但是飒姐团队认为,这两种行为还是存在区别。因为前种情形还涉及在国内募集资金的情况,而这种私募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获得基金备案的。 当新的监管措施出台后,总会随之出现新的规避措施,但是其中往往又会蕴含着新的法律风险,值得警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