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 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 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 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浙江省发改委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 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 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 “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