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复习一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 会议 第二条:坚决防控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扫描预警,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关于打击挖矿,会议精神传达到地方再到形成执行条例,地方的速度很快。首先是火电集中的内蒙古,5 月 25 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布的八项措施比较有代表,基本是给其他区域制定政策提供了思路,故摘全文如下: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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