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收优惠 根据卢森堡相关税收规定,公司型投资基金无须缴纳卢森堡税,但仍可享受45个卢森堡与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DTT)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总共有81个,其中38个在一带一路沿线,包括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若某基金不享有税收协定优惠,尤其是作为税收透明实体的合伙型基金,可使用在卢森堡设立SPVs,即可享受税收协议优惠。在卢森堡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SPVs作为控股公司可享受免税制度。即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符合条件的参股,获得的股息及股份转让之资本收益均享受免税优惠(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二、可选基金种类 1、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 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英文名称为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通常简称为“UCITS”,UCITS为欧盟投资于可转让证券的开放式基金提供了统一的监管制度。 就卢森堡而言,,UCITS可以采取普通基金(“FCP”)的法律形式,也可采取开放式投资公司( “SICAV”)或者封闭式投资公司( “SICAF”)的法律形式。FCP是以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合同的形式建立,其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SICAV以及SICAF具体的法律形式包括如下6种: 公众有限公司(“SA”)、 私人有限公司(“Sàrl”)、 股份有限合伙(“SCA”)、 有限合伙(“SCS”)、 特殊有限合伙(“SCSp”)以及 合作型公众有限公司(“SCoSA”)。 2、另类投资基金卢森堡的另类投资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AIF”),基本涵盖了UCITS以外的所有基金,主要包括如下类别: (1) 风险资本投资公司(“SICAR”) SICAR是为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设计的受监管的、经济高效的投资结构。相较于UCITS以及其他另类投资基金,卢森堡相关法规对于SICAR没有投资多样化的要求。SICAR可以采用的法律形式较为广泛,包括公众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有限合伙以及公众合作公司。 (2)专业投资基金(“SIF”) SIF是一种主要针对国际机构投资以及合格投资者的投资工具。其投资政策及运营管理均更加灵活。SIF在投资多样化方面亦受限于风险分散的原则,但相较于UCITS以及UCI,SIF在投资多样性方面的限制要更加宽松。与UCITS类似,SIF可以采取FCP、SICAV或SICAF的法律形式。 (3)保留另类投资基金(“RAIF”) 保留另类投资基金融合了卢森堡受监管SICAR和SIF的特征和结构灵活性,同时其基金发行前无须经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批准,这使得新基金的发售时间在更大程度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但RAIF与SICAR和SIF也有些许不同, SICAR、SIF可以进行自我管理不同,但RAIF仅可由外部管理人进行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