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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新思考:在版权业务中,NFT是“流动的契约”?(2)

时间:2021-10-13 09:2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前言 随着NFT概念的持续火热,各大互联网应用如推特、TikTok、腾讯幻核、支付宝等都开展了在NFT领域的尝试,手握版权、IP等知识产权的公司也在积极推进

前言

  随着NFT概念的持续火热,各大互联网应用如推特、TikTok、腾讯幻核、支付宝等都开展了在NFT领域的尝试,手握版权、IP等知识产权的公司也在积极推进NFT相关合作。

  市场逐步了解了NFT为何物?但其商业逻辑何在?究其原因是在数字时代,传统知识产权的商业模式在面对快节奏的数字媒体时捉襟见肘。而NFT为文化传播带来了全新的价值捕获维度,能够让知识产权在文化传播流行中创造新的商业价值。

  二创爆发下,创作模式升级但版权商业模式无法匹配

  版权商业模式与内容创作模式间产生了代际差,传统的版权授权模式已经无法适应C端共创的新形势。随着内容创作工具与内容分享平台的发展,用户创作的门槛被逐步降低,全民共创成为趋势。Youtuber和UP主开始成为一种全新的职业,抖音更是使全民视频创作成为了现实。创作模式从传统的专业内容创作(PGC)转变为用户创作(UGC)的同时,也带来了版权授权上的问题,特别是在原创作品上进行加工创作的二次创作作品。

  二创短视频作品深受观众喜爱,在这些二创作品中,将原创作品(一般为影视作品)重新剪辑排列,配以自己的解说后再上传。影视类二创作品迎合了当下观众快节奏的消费需要,同时制作者的剪辑特色也为作品带来了全新的吸引力。在抖音、哔哩哔哩等平台上,不少影视类二创剪辑作品都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播放量。但二创作品的流行也带了普遍的侵权行为,2019年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5525件重点影视综及体育赛事等作品开展监测工作,累计监测到侵权短视频2056万条,单部作品盗版量达到3721条。

  版权方与二创作者的关系并非完全矛盾,核心在于版权方能否受益于二创作品传播。

  一方面,二创作品与影视剧渠道互补,能“以短促长”带动原作品的热度。如B站上用87版《红楼梦》的林黛玉、94版《三国演义》的诸葛亮为基础的二创作品,还能时不时登上热门频道,在剧播后几十余年后仍然获得千万级流量,频频破圈。也有影视剧片方“约稿”二创作者为新作品进行二创,因为作品覆盖的渠道不同,短视频能够很好地实现引流作用。

  而另一方面,二创作品与影视作品具有替代关系。部分二创作品就是原作的精简版,观众在观看二创作品后就知道了剧情因此剥夺了原作的流量。以“批评吐槽+大量剧透”为主要内容的二创作品甚至会葬送版权方的大部分劳动成果,这种创作模式对于版权方来说无异于杀鸡取卵,令人无法接受。

  我们看到了影视行业对这种二创行为的联合抗议,在今年四月份“爱优腾”三大视频平台携超500名艺人发布反对视频剪辑创作的联署倡议书,B站和抖音上的不少影视剪辑作品被下架。但这种版权保护行为在舆论中并没有得到一边倒的支持,观众对于二创作品的需求客观存在。版权方也并非想消灭二创市场,其核心诉求还是希望在二创作品的传播中分得属于自己的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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