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不准确地介绍了现金赎回(这一概念适用于共同基金)对 GBTC 股东的潜在负面税收影响。
与共同基金和许多其他 ETF 不同,出于税收目的,几乎所有现货商品 ETF(例如黄金)都被构建为授予人信托。
授予人信托的税收与共同基金的税收不同,共同基金的资本收益或损失可能会影响基金中剩余的股东。
这意味着,作为授予人信托的此类现货商品 ETF 相对于任何其他现货商品 ETF 而言,不会因为 ETF 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处于不利地位,如下所述。
最近,彭博资讯发布了一份名为“比特币 ETF:实物与现金创造和赎回”的分析。 ETF 分析师 James Seyffart 的文章指出:
“如果 ETF 使用现金进行创设和赎回,则该基金必须买卖资产(本例中为比特币),这是一项应税事件。 这可能会使 GBTC 转换为 ETF 的过程变得复杂,因为它以低成本持有许多比特币,如果在纯现金模式下出售,将会产生资本收益,这在资金外流的情况下是必要的。”
虽然本文的其余部分经过深思熟虑,但前面的陈述可能更准确地解释了谁在 GBTC 现金兑换时会经历应税事件。 灰度谨代表我们的投资者纠正这一记录。
1.什么是创建与赎回机制? 将创建和赎回动态视为满足供需是有帮助的:当有投资者需求时,ETF 的新份额被创建,当供应超过投资者需求时,ETF 的现有份额被销毁(或赎回)。
2. 购买 ETF 份额的投资者与参与份额增设过程的授权参与者不同,同样,投资者出售份额与参与 ETF 份额赎回过程的授权参与者也不同。 只有在 FINRA 注册的经纪交易商(称为授权参与者 (AP))才能在一级市场进行交易以创建和赎回 ETF 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非 AP 股东(例如散户投资者)无权创建或赎回 ETF 份额,但可以通过二级市场的经纪账户买卖 ETF 份额。 我们在这篇文章中讨论的主题仅涉及一级市场上的 AP 创建和赎回交易。
现在,为了解决彭博社文章中的税收考虑因素,灰度团队已经仔细、全面地考虑了这个问题:
3. 以 ETF 形式运作的授予人信托的税务规则旨在确保 ETF 在收购资产时在其账簿上记录的资产价值不会影响 ETF 投资者的纳税。 从技术上讲,这称为 ETF 资产的“账面价值”。
4. 与共同基金和许多其他 ETF 不同,出于税收目的,几乎所有现货商品 ETF 都被构造为授予人信托。 授予人信托的税收与共同基金的税收处理不同,共同基金可能会根据共同基金出售资产的账面价值产生资本收益或损失,从而影响基金股东。
5. 现货商品 ETF 资产销售的税务后果是根据投资者的成本基础与收到的现金来确定的,并且“不受”信托资产账面价值的影响。 此外,授予人信托的现金赎回仅是赎回股东的应税事件,而不是 ETF 本身或非赎回股东的应税事件。
6. 因此,与任何其他现货比特币 ETF 相比,任何符合授予人信托资格的现货比特币 ETF 在现金赎回方面均不会因 ETF 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处于劣势。
虽然这一切都相当技术性,但令人鼓舞的是,围绕现货比特币 ETF 的对话和机制仍然存在如此详细的兴趣和参与。 在灰度,我们很高兴成为所有有兴趣了解更多并深入研究这些主题的人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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