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链新,作者:冯铭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近年来,最高法多次下文明确要求加强区块链在电子证据方面的应用,各地法院也都开展了试点工作。作为承载区块链证据的司法链,也将由各自开发走向全国统一。 区块链证据如何统一规范,以及链上证据的真实性审核,成为实践的关键问题。 重点规范区块链证据 最高法院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进行法律认可最早可追溯到2018年9月。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认可了区块链作为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数据的技术手段。 1月21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更加详细规范了区块链证据的各种问题。 《征求意见稿》共36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法认定其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在区块链证据方面,用4条内容加以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条【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