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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iSTOX获重庆支持 大中华STO合规进程能否开启(3)

时间:2021-02-25 17:5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2017年11月发布《数字Token发行指南》,没有特别对STO提出要求,而是对所有数字通证类项目进行了规范。此外,由于新加坡对金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2017年11月发布《数字Token发行指南》,没有特别对STO提出要求,而是对所有数字通证类项目进行了规范。此外,由于新加坡对金融牌照管控严格,因此在新加坡发行STO项目的最大难点不在于项目本身是否合规,而是发行机构是否取得了相应的牌照。“如果数字代币构成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在新加坡搭建或者运营与数字代币相关的交易平台的人必须获得MAS成立交易所的许可,或者被MAS认可为SFA管辖的市场运营机构”。

2019年3月28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就STO的含义、属性及监管要求进行了说明。“STO通常指具备传统证券发售属性的特定代币发行,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拥有权(例如黄金或房地产)或经济权利(例如利润或收益的分占权)的证券型代币。证券型代币一般仅发售予专业投资者。在香港,证券型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1,并因而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此外,该声明中,SFC还就2018年11月1日发出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中涉及的STO分销要求,从销售限制、尽职审查、须提供予客户的数据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概述。

2)新加坡、欧盟等地普遍采取的“监管沙箱”方式

2016年1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引,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个相对隔离的空间。

2021年1月21日 – 全球领先数字证券平台iSTOX 今日宣布正式完成A轮融资5000万美元,本轮融资获得了两家日本国有机构的投资,包括日本投资公司(JIC)属下的风险投资分支以及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其中DBJ是日本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新引入的投资者还包括十六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Mobile Internet Capital(MIC)。

欧盟层面的监管机构对于STO没有特别的负面态度,只要求符合相应的证券监管条例,欧洲各国对STO另有细化要求。2020年3月6日,法国市场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AMF宣布,它提出了一个欧洲“数字实验室”监管沙箱,允许本地监管机构放弃与安全解决方案有关的要求,该项目旨在研究STO和基于区块链的金融工具的更广泛概念。监管机构希望这些措施将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2. ICO被禁并不会影响STO在中国的合法化之路

无论是数字金融还是传统金融,金融衍生品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才能避免脱实向虚沦为P2P泡沫。

不要认为STO仅仅是ICO的一种进化形式,两者在底层资产上存在根本区别。ICO被禁止的本质原因并非因为它是虚拟代币发行,更不是因为采用了区块链技术,最根本的原因是ICO的发行没有与实体资产挂钩,很容易成为融资骗局,且2017年以前国内也确实出现了琳琅满目的充盈着大量泡沫的空气币和金字塔骗术。根据五部委在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可见,中国监管层抵制的并不是数字通证,而是金融诈骗、传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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