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侵权主体时,专利权人应结合自己的经济实体性质和专利技术类型,进行宏观把握。如申请人是一家以侧链技术提供数字货币支付服务的公司,那么该专利技术的侵权主体可能是其直接和间接竞争对手,相对而言侵权内容也更容易针对与公链实施数据互访的区块链技术。 (三)节点功能层面 区块链的各个节点均参与系统的运行,当多个主体在各自节点发挥不同的功能时,侧重的技术方案重点也不同。如提供支付功能的应用节点、提供交易服务的中介节点以及普通用户节点,他们在各自的应用场景下拥有与整条区块链不同的技术需求。因此,当专利侵权发生时,仅仅是一个节点上发生的侵害,也可能危及到整条区块链的安全和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主体可能并不是与区块链技术整体应用相关联的主要经营主体,而是与节点经营主体存在竞争关系的二级技术公司。申请人在确认侵权主体时,也需要考虑到这一点。 二、侵权类型 (一)直接侵权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侵权人须实施全部的侵权行为,方法专利则要求侵权人完成所有的技术步骤。具体而言,直接侵权的要求有二:一是侵权人为单一主体,二是该单一主体的侵权行为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 就区块链技术而言,若侵权主体的涉案专利全部涵盖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如底层技术专利,则构成直接侵权。 (二)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行为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类型仅限于销售、许诺销售相关物品的行为,客体为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司法认定中,间接侵权采用从严的标准,目的在于避免专利权人权利过大二侵害其他专利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1] 就区块链技术而言,间接侵权的侵权主体可能是侵权技术的使用者和销售者,而非侵权技术的开发人员。 (三)分离式侵权 分离式侵权的概念来自于美国,主要应对多个实体销售的产品或者实施的方法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有特征的情形。判断标准有二:一是侵权行为有多个行为人实施,二是一个行为人指使或控制另一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2] 就区块链技术而言,由于区块链采取分布式系统,其具体应用经常涉及不同技术或产品之间的合作,而由于分离式侵权形态复杂,在实践中很难证明不同侵权主体间的指使或控制关系,进一步加大了确认侵权主体的难度。 三、专利保护策略 区块链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风险初现,给正加大马力开发新技术的区块链企业敲响警钟,在技术创新的同时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开展专利布局规划。 申请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应尤其关注权利要求的撰写,分析专利技术特征和数据来源,确定各自的技术效果,在同一专利申请下涵盖多项具有特定功能的技术特征,尽可能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可以通过对关键技术进行防御性公开的方式,降低专利侵权风险,保持竞争优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