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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律师:利用虚拟货币将犯罪所得转换成境外财产,是否构成洗钱犯

时间:2021-03-22 16:1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原题《案例|一大波洗钱案正在袭来……》 上周五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选取了6个惩治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常见、多发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今日

原题《案例|一大波洗钱案正在袭来……》

上周五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选取了6个惩治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常见、多发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今日飒姐法律团队选取其中一例典型案例为大家解读。

案情介绍

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而后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2018年10月下旬至同年11月上旬,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的300万人民币转账至陈某枝,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人离婚。被告人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而被公安机关调查出逃至香港,仍先后通过其个人账户将陈某波涉嫌犯罪取得的赃款人民币300万元转账给陈某波;将陈某波用赃款购置的车辆以90余万元低价出售,购买比特币转给陈某波。

争议焦点

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能否作为洗钱犯罪的行为。

判决结果

(2019)沪0115刑初4419号判决书中指出,陈某枝明知是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犯罪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分别转换成人民币和虚拟货币,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汇往境外,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如下:

1. 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 已经退出赃款及扣押款物依法予以没收,其余赃款应当予以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洗钱罪的认定主要分为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以及《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两部分。我们依次对其解读:

首先,上游犯罪。洗钱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如果洗的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并不成立洗钱罪。具体而言:

1. 毒品犯罪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犯罪;

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及成员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包含部分财产犯罪);

3. 走私犯罪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全部的走私犯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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