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梦CMS - 轻松建站从此开始!

我的网站

当前位置: 主页 > 比特币 > 比特币资讯

肖飒律师:利用虚拟货币将犯罪所得转换成境外财产,是否构成洗钱犯(2)

时间:2021-03-22 16:1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4. 贪污贿赂犯罪则需要细分讨论,因为从文义解读,《刑法》第191条所言系“贪污贿赂犯罪”,不等同于《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因此,除《刑

4. 贪污贿赂犯罪则需要细分讨论,因为从文义解读,《刑法》第191条所言系“贪污贿赂犯罪”,不等同于《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因此,除《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罪名之外,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上游犯罪作扩大解释。因此,《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包括在其中。当然,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并非所有罪名均可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例如《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挪用公款的成立并不要求占为己有,并且公款不是上游犯罪的“所得”。所以只是甲挪用公款,乙知道后帮助其将公款汇往境外的,不应当认定为洗钱罪。而挪用公款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上游犯罪产生的收益,可以作为洗钱罪的对象。

5.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分别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与第五节所规定的犯罪。

其次,关于洗钱的行为,《刑法》第191条规定了五种:(1)提供资金账户;(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4)跨境转移资产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本案中,成立第一项提供资金账户、第四项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不多赘述,关键问题在被告人系以转虚拟币的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能否成为洗钱行为。

解释学永远是刑法学的本体。第二项“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中的“财产”规定的外延较为广泛,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又包括将此现金与彼现金、此金融票据与彼金融票据、此种有价证券与彼种有价证券的转换。陈某枝的行为相当于将实物汽车转换为人民币,再由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事实上,在转换为人民币之时,已然成立第二项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便在于被告人最后的虚拟币转换行为。纵使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各个国家或地区对于虚拟币的监管态度有所不同,行为人完全有现实的可能性在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币,因此当然属于第二项内容。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而并非由虚拟货币兑换法币的数额计算。

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无疑将侦查取证难度加大。不仅需要查清法币与虚拟货币的转换过程,还需要收集行为人将赃款与虚拟货币相互转换或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密钥、比特币地址等,对经侦人员了解并掌握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有了新的要求。

本案上游犯罪的行为人陈某波目前仍在逃未归案,然而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后,是否依法裁判或追究责任并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和起诉。洗钱罪作为下游犯罪仍然是独立的犯罪。因此,只要具有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的,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审判也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