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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稳定币有何价值?存在哪些风险,怎样监管?一文解惑!

时间:2021-04-21 11:4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来源:国际金融报 记者:余继超 从2013年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的“虚拟货币”,再到近日中国央行副行长李波将比特币和稳定币定性为“加密资产”。由此可见,中国监管

‍‍‍‍来源:国际金融报

记者:余继超

从2013年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的“虚拟货币”,再到近日中国央行副行长李波将比特币和稳定币定性为“加密资产”。由此可见,中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和稳定币的理解和认识在不断的升华和清晰。这也突显出比特币、稳定币等加密资产已经成为了全球科技和金融竞争的新关键领域。

在受访专家看来,在全球数字经济加速发展,且通胀预期持续升温的当下,比特币的价值储存功能已逐步成为一种“全球共识”。稳定币是重要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之一,是一项前沿的金融科技,被认为具备全面变革全球支付体系的潜力。

不过,由于加密资产具备匿名性、国际流通性广等特征,在发展中暴露出市场操纵、欺诈、投资者保护不足、洗钱等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虚拟资产审慎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加密资产审慎监管框架要遵循一致性原则、“技术中立”原则、简单性原则和最低标准原则。

李波透露,正在研究对比特币、稳定币的监管规则,将来任何稳定币如果希望成为一个得到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必须接受像银行或准银行金融机构一样的严格监管。

从“虚拟商品”到“加密资产”

记者注意到,随着比特币和稳定币等“数字货币”在全球的发展,中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和稳定币的认识也在不断明晰。

在2013年底,中国央行等五部委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简称《通知》)中,将比特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

《通知》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彼时,《通知》明确,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到了2017年9月,中国央行等七部门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公告》)中,强调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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