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每每谈到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几乎言必称“289文”“9·4文”,前者是指2013年银发28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者是指2017年9月4号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两份部门规章几乎是唯二的可窥得中国监管部门对待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态度的官方文件。 做法学研究,往往讲究比较研究方法。虚拟货币监管,中国是如此,国外又如何?以下飒姐团队特选取美国、新加坡、日本、德国、瑞士、英国等国家的监管情况,与读者分享。 一、美国 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情况较为复杂,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不同的数字货币可能会作不一样的定性,以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颇有种“谁都想管”的态势。 美国财政部认为虚拟货币也是一种货币,因此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都要向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申请注册MSB牌照(Money Service Business)。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认为比特币期货属于大宗商品。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就推出了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 美国国税局(IRS)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定为是财产而非货币,其要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征收增值税,并成立团队专门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逃税行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看到ICO市场的火爆以后,认为某些能通过豪威测试(Howey test)的虚拟货币ICO属于证券发行,需要向SEC注册并受《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监管。 所谓豪威测试,是美国法院早在1946年的一个判决(SEC v. Howey)中所使用的一种判断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发行的标准,具体标准包括:(1)是不是金钱(money)的投资;(2)投资是否期待利益(profits)的产生;(3)投资是不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事业(common enterprise),也就是有没有项目方;(4)利益的产生是否源自发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 这四个标准中,“金钱(Money)”的标准在不断扩大,2013年就有美国法院判决认为比特币具有Money的属性(SEC v. Trendon T. Shavers & Bitcoin Sav. & Tr.)。因此,即使是只吸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来进行融资的ICO,也很有可能被SEC认为是证券发行而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二、新加坡 2017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引》(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文件中指出,数字代币如果被认定为是新加坡证券法所应当监管的产品(即资本市场产品capital market products),则数字代币的发售或发行需要遵守现有的新加坡《证券期货法》(SFA,Security Future Act)。不像美国对证券的定义可能“包罗万象”,新加坡对“资本市场产品”的定义相对较窄,根据新加坡《证券期货法》第2条,“资本市场产品”指的是证券、期货合约、用于外汇交易(含杠杆交易)的合约及安排以及MAS特别指定的金融产品。也就是说,大部分虚拟货币会被认定为是非资本市场产品。进一步地,MAS实质上给作为大多数的非资本市场产品的虚拟货币发行项目开了绿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