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也就是说币圈发生了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和侦查。长久以来,被害人被币圈刑事案件受理难、立案难所困扰,特别是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其中包含“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似乎为公安机关不受理币圈案件提供了政策依据。
然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一切……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关于犯罪的定义适用于各行各业,比特币行业不应也不能被区别对待。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笔者结合行业内的具体情况,聊一聊具体哪些情况应当由公安机关管。
关于盗币
目前为止,主要的盗币行为可以总结为三种情况:一是黑客利用技术手段获取私钥实现盗币,二是利用熟人关系和信任实现盗币,三是电信诈骗分子利用钓鱼网站、链接等获取私钥盗币。无论是哪一种,笔者认为都符合犯罪的行为构成,公安机关应当管。实践中,如果黑客技术手段高超,作案时用vpn,不留设备指纹,获取虚拟数字货币后 进入混币器,最后出金使用虚假kyc,钓鱼网站和链接获取私钥,绝大多数都是跨国电信诈骗集团所为,这样的案件以现有的侦查手段,是较难破获的,遇到这种情况,被害人也要做好受损的心理准备,当然,实践中很多黑客也存在百密一疏的情况,也有大量的黑客盗币案件最终被破获,也有大量的公开判例,有的案件法院判决认定为盗窃罪,有的则被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司法机关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如何认定也存在一定争议,但无论认定为何种罪名,都是犯罪行为,针对此种情况,公安机关不应当以“损失自行承担”拒绝受理和立案。
关于ico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明确了ico的定义,即“通过首次代币发行进行融资的活动”,94公告提到,ico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但是否所有ico的行为都应当由公安机关管?都是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区分具体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