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入罪条件要求“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很多项目方也在规避刑事责任,从项目设计时严格卡住发展人员和计酬返利的层级,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但作为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还是应当及时受理侦查,毕竟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涉众面广,社会危害大,对于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也不能忽视。
关于交易所
笔者认为,交易所本身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不代表笔者认为交易所合法),关于这部分在其他文章中有详细的论述,交易所的产品众多,而被害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也多种多样,更是应当区别对待。
例如,有的玩家在小交易所进行合约交易,遇到交易所利用技术手段插针、修改k线等,遭受了损失,如果被害人控告时提供了基本的证据,这种情况属于较为典型的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案件。
如果遇到极端行情,交易所出现宕机问题,导致客户亏损,这种情况就要结合具体的行情、宕机时间、其他主流交易所情况综合加以判定,判定的核心则是交易所是否在主观上具有“作恶”心态,如果遇到“312”、“519”这种史诗级极端行情,凭心而论,并不是交易所本身的问题。
还有一种现象比较特殊,即玩家薅交易所羊毛,如果玩家合理利用交易所规则的漏洞,笔者认为不构成犯罪,详见《“牛散”薅交易所羊毛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利用技术手段干扰交易所运行、利用防范漏洞盗币,即便交易所按照我国相关政策并不合规,但行为人的行为仍符合犯罪构成,类似“抢劫毒品”,公安机关仍应当受理。
以上情况,是笔者从实践出发的一点思考,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共同探讨。
在深耕crypto领域这些年,坦白来说,更能从行业本身客观理性的看待一些问题,而不是一味的行业歧视。特别是做刑事辩护,客户面临的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紧迫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更了解行业,从行业的本质出发论证犯罪构成要件,确实让真正做事的客户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质上来讲,圈内真正的具有极客精神的项目方、玩家对于歪风邪气也是打心眼里愤恨的,也正因为这些不法分子的存在,才让监管政策来得如此猛烈,以至于当下我们连一条像样的公链都没有,连底层基础都没有,我们天天讨论元宇宙、web3这种上层建筑的意义何在?如果联盟链也算区块链的话则另当别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