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发空气币割韭菜的,公安机关肯定要管,具体包括募资之后啥也不干跑路的,向社会公众募资发币的,包括近期火热的nft领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严重侵犯了金融秩序,也侵犯了老百姓的财产权利。
实务中,这类“涉众型”案件被打击的也是较多的。
其次,圈内人经常玩的“土狗”,绝大多数都是赤裸裸的诈骗,之前央视还专门针对这类案件进行过专题报道,玩“土狗”的门槛相对要高一点,起码得会操作去中心化交易所,但也正因为这样,实践中被害人的控告难度也更大,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面对的困难也更多。
当然,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ico都是犯罪,毕竟很多“伟大”的项目也都是起源于ico,包括eth、bnb等,我们经常能看到“技术无罪”这句话,如果是圈内人,以“技术试验”为出发点,面向机构募资,不承诺收益,募资后也确实“在做事”,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ico的行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修改后《解释》虽然增加了“虚拟币交易”的情形,但仍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如果没有公开宣传,没有保本付息的收益承诺,也没有面向社会公众募资,这种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当然,ico的行为是现行政策所禁止的,即便不构成犯罪,仍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
关于矿机
矿机领域的一些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从新闻通报中来看,各地公安机关也陆续对矿机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笔者也正在承办相关的案件,并一直关注其他矿机领域刑事案件的进展。
笔者遇到过这样的案件:一些用户购买了矿机,通电挖矿后,从矿池软件来看,每天也确实有币产出,但拆开机器一看,里面并没有显卡和芯片,而所谓的矿机实际上就是一张铁皮,所谓的产币则是矿机销售商定期给用户打币,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是诈骗行为。
还有的“云算力”挖矿,有的项目方根本没有所谓的矿机、矿场,只是拿着客户的钱定期给客户打币,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诈骗行为,但被害人在报案时往往无法举证,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目前存在争议较大的,则是一些挖矿项目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具体类型加以区别,首先区分究竟是诈骗型传销还是经营性传销,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其次要重点对“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等加以甄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