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案号:(2021)青2521民初2011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青海超算中心使用权承包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张某主张合同解除的原因系被告某公司不能正常供电,从而导致案涉合同履行不能;被告某公司则主张原告张某未经协商,擅自解除合同。但原、被告就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均不予采信。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记录显示,原告张某于2021年4月5日将其“矿机”从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铁盖乡超算中心搬走,被告某公司知晓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后期亦同意先行返还部分电费押金。故应视为《青海超算中心使用权承包合作协议》于2021年4月5日由原、被告协商解除。”
三、合同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1.案号:(2022)新28民终540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是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周委托徐X进行比特币“挖矿”,该行为存在虚假资产、投资炒作等诸多风险和危害,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威胁,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上述政策文件规定的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虽然目前没有法律对于比特币“挖矿”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上述政策文件及民法典的精神,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周XX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周XX称徐X没有履行受托义务,但从双方微信记录来看,周XX对于徐X购买矿机挖矿的行为是知晓和认可的,其也从未提出异议。现其以此为由,要求徐X退还投资款,与事实不符,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案号:(2022)川1621民初223号
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案涉交易实为通过购买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在明知“挖矿”及虚拟货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SWARM存储设备合作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