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九条、第一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合同无效,返还财产
1.案号:(2021)闽0203民初13303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苏XX与云XX公司签订《数据存储设备购买及托管运维合同》,约定苏XX向云XX公司购买数据存储设备并委托云XX公司管理及运维,结合苏XX庭审确认的事实,双方所进行的交易实际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上述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云XX公司应向苏XX退还合同款项38000元。”
2.案号:(2022)苏0312民初1253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通过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成立买卖“矿机”的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原被告所涉交易的“矿机”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所进行“挖矿”活动的设备,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原被告明知“挖矿”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进行买卖“矿机”活动,双方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亦无效,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付货款108500元后,被告未发货,且仅退还原告货款35000元,故对剩余款项73500元(含定金18500元),被告应予退还。”
笔者认为案件是否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不应严格限制。矿机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参考涉案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及合同目的综合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严厉,法院应综合考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