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就此前已签署的、目前尚在履行期内的、与虚拟货币挖矿业务有关的合同在当前被裁判机关认定为合同无效的现实风险可能并不大。那么在目前的形势下,一方能否以现行政策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1) 政策收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规则沿用了此前《合同法》的规定,未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类型。按照通说,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和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暴动等),而不包括政策变化。 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高尔夫案”)中,各方在国务院办公厅已出台禁止新建高尔夫球场,清理已建、在建项目的政策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东方高尔夫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承租旭东科技的原有高尔夫球场,进行改建扩建后经营,阿城区政府承诺协调配合并给予政策支持。后因政策收紧,执行严格,案涉高尔夫球场被责令停止经营。旭东科技在该案中主张是政府政策导致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属不可抗力。最高院认为,各方应当明知政府限制、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的政策导向,对合作经营高尔夫球场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应有所预判,故旭东科技公司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就虚拟货币挖矿政策而言,早在2018 年1月,互金整治办就已发文要求各地小组办公室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此后挖矿行为集中的地方都发布了若干清理整顿的文件,因此,笔者理解,近年来签署相关合同的当事方,应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经营风险有所预判,难以用近期政策收紧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免于承担责任。 (2) 政策收紧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现行的《民法典》正式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明确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