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情势变更的条件之一是情势变更的事实需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该等重大变化是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如果在订约时当事人已经有所预知,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高尔夫案中,阿城区政府曾主张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系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阿城区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各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知政府限制、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的政策导向,对合作经营高尔夫球场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应有所预判,故阿城区政府关于情势变更导致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就挖矿行业而言,早在2018年初就已有政策风向,相关地方政府部门此后也曾多次出台对挖矿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因此,当前政策的收紧并非为相关合同当事方所不能预见的情形,矿场关停也未超出当事人此前应有的对经营风险的预期,故笔者倾向于认为当前各地的收紧政策,不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合同当事方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合同。 (3) 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能否解除合同? 当前的挖矿政策收紧不构成不可抗力,也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因此相关合同的一方难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豁免或减少责任承担。但由于挖矿禁令和各地的严格执法,挖矿业务合同(尤其是矿场合作协议、矿机托管协议等)事实上履行不能,在此情况下,一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原《合同法》和此前的司法实践及现行的《民法典》,当合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合同缔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如在高尔夫案中,法院认为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案涉高尔夫球场建设和经营因违反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取缔拆除,合作协议约定的租赁、经营、建设高尔夫球场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作协议应予解除。 类似的,在挖矿项目已被关停的情况下,相关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合同当事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 3. 损失如何承担?挖矿项目关停政策导致相关方的商业合作难以为继,损失不可避免。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项目关停引起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有关合同解除的后果,《民法典》与原《合同法》的规定实质相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如当事方对最终损失的形成都存在过错的,在合同被解除时,法院一般会按照当事方各自的过错程度要求相关方共同分担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