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香港证监会就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声明旨在阐明,视乎个别ICO的事实及情况,所发售或销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 声明强调:如ICO所涉及的数码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2017年12月,香港证监会发布《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向投资者提供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交易指令)的中介人需要向SFC申领牌照并受到监管。同时,SFC还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2018年11月,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下称《监管框架》),针对加密货币等虚拟资产投资发布新规。 这份《监管框架》为有能力并愿意依循严格标准与作业手法的平台营运者提供一个合规途径,并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区分。《监管框架》提供了一条成为持牌平台的路径:首先在初步阶段,香港证监会并不向交易所发放牌照,而是与申请者沟通监管标准(包括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要求)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其次,将部分交易所纳入证监会的监管沙盒,基于这些平台在沙盒中的表现,严谨地判断其是否适宜受证监会的监管,然后再发放牌照;最后,拿到牌照还需进入沙盒下一阶段,平台需要更频繁地作出汇报、受到监察和审查,以便它们在证监会的密切监督下,制定严格的内控措施;12个月后才可申请退出沙盒。 2019年3月,香港证监会再次希望提醒投资者注意与虚拟资产(包括STO关涉的代币,即证券型代币)有关的风险,发布了《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提醒从事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公司或个人有关适用的法例及监管规定。 声明强调,在证券型代币属于"证券"的情况下,任何人如要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不论是否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除非获得适用的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或注册。任何人在未获发牌的情况下从事受规管活动,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属刑事罪行。 2019年10月,香港证监会出台了《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从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的角度,提出了公司资质、风险管理、合规审计、打击洗钱和反恐的具体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