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1)》,2021年6月21日,人行则就虚拟货币炒作问题[约谈了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2),两次都给加密货币市场带来冲击,各种加密货币价格纷纷大跌,那么,两次监管层面的收紧有何异同? 2017年的政策主要针对IC0 2017年9月4日的公告标题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的第一句更是开宗明义地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0)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众所周知,2017年是各种IC0项目层出不穷的一年,虽然有极其少量的正常项目,但绝大多数项目都是打着虚拟货币旗号的骗局。监管层注意到这一风险,适时出台了该公告。 按照公告中的相关表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把“比特币、以太币”当成了一种融资主体通过“代币发行融资”所募集的资产。 在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出现以前,诸如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不得不通过法币,而通过募集加密货币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无疑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因而在94公告中,有这么一句,“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在94之前,国内加密货币的交易都是通过用户转账到交易所公司账号进行的,94之后,则开始了加密货币交易的“场外”时代。从政策的执行角度回顾,当时监管的重点在于“防范通过比特币、以太币参与代币融资发行”而非“参与法币与比特币、以太币的交易”。 2021的政策则针对更广泛的“虚拟货币交易” 2021年人民银行公告的标题为“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第一句则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可见,相比于2017年,此次打击的范围包括了所有的“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问题。对于“交易炒作”而言,银行或是支付宝等支付机构是十分重要的一环,所以这次的禁令相比起2017年而言范围大了许多。 而对于法币和加密货币的交易的限制,这并非是第一次提,早在2013年,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曾经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于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