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而这一政策从字面上看,显得很模糊。举例而言,在接下来直到2017年9月4日之前的时间里,火币、OK和BTCChina等交易所都在金融机构开立了账户,且通过这些账户进行用户的充值提现操作,那么作为为几大交易所提供金融账户服务的银行,算不算“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呢?理论上,“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兑换服务”的主体是交易所而非各金融机构,然而各金融机构确确实实为交易所这些客户提供了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出现这一局面的原因,大概是因为当时各界对比特币理解不够,外加整个加密货币市场很小,影响有限。而2017年9月4日关于“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的要求,可以算作对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细化说明,因为作为金融机构,为交易所设立供用户充值提现法币的账户,至少可以算是间接地为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提供了服务。 “场外”时代的新问题 在2017以前,币圈还没有“冻卡”这个词,因为当时充值提现都走的是交易所的公司账户。2018年,开始有零星的冻卡案例出现,而最近两年,“冻卡”的现象则愈演愈烈。 “冻卡”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卡里收到了涉及电信诈骗资金。由于比特币的匿名特点,天然地成为诈骗分子所钟爱的洗钱方式,一般而言,诈骗分子会将骗来的钱迅速买成币从而实现资金的迅速转移,许多卖币的人士却会因为收到了诈骗的钱而“躺枪”被冻卡。 就像非法集资并非因为加密货币出现后才有,电信诈骗也并非加密货币出现后的新生事物。但毫无疑问,加密货币的出现为这两种犯罪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而引起了监管层面的关注。如果说,2017年9月4日的禁令主要针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2021年6月21日人行的约谈则主要针对洗钱的风险。洗钱的市场有多大,仅仅从电信诈骗这一行业就可见一斑,根据《[人民日报](4)》和[人民网](5)的报道: “2020年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2.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1万名,止付冻结涉案资金2720余亿元,劝阻870万名群众免于被骗,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870余亿元,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2021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共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今年以来共紧急止付涉案资金2654亿元。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91亿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