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公民的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原因有多种。如果相关账户有从事加密资产交易而被司法冻结,比较常见的原因是入金时,交易链条中涉及到了“黑钱”,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要求银行配合冻结了交易链条中的相关账户,待案件有结论之后再做进一步处理。当然也不排除被冻结账户的户主因涉及到民事诉讼而被冻结。虽然目前央行约谈各大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要求加强对加密资产交易的管控,但是银行本身没有权力直接冻结用户账号(比如《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只有公权力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要求银行配合冻结时银行才会冻结用户账户。只是因为炒币行为本身,是不会被司法冻结的。以建设银行发布的公告为例,其中明确,对于上述涉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终止金融服务等措施。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炒币行为本身的法律定性如何? 从整体上来看,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是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的。但并未否定其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也就是说,正常的数字资产交易行为,其本身不属于“代币发行和融资”,也不属于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亦未违反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关于代币发行融资的各项规定,故该类交易行为并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其应属合法有效的。只是从政策层面上来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存在金融风险,在监管层面是不鼓励的,普通民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参与,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持有和交易的自由。 做个总结: 这次由央行发起,其他银行和金融支付机构采取的一致行动,宏观上来看,监管政策的方向和范围都没有变,跟以往是一致的,强调对九四公告(链法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相关文件的进一步落实。微观上来看,监管的重点更加具体化,有明确的指向性。对「挖矿」和「交易」的监管缘起于5月21日的金融委第五十一次会议,目前对挖矿的监管靴子基本落地,其监管强度可见一斑。而且在内蒙、四川之后,其他地方的政策也会持续跟进,没有例外。另一只对「交易」的监管靴子,在横向维度的监管强度上,可以参考一下挖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