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老司机是某交易所实名认证的OTC商户,日常主要从事OTC“搬砖”,通过高卖低买(挂高单、买低单),赚取交易币价差、流水轻松过上千万。不日,公安机关上门,认为其在某日收到的一笔数万元的人民币资金源自某“电信诈骗”团伙的“黑钱”,且老司机为其交易虚拟货币(USDT/BTC等)的行为有类似“网络洗钱”的特征,因此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刑事拘留。 关于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观点 虚拟货币买卖交易本质上属于虚拟财产网络交易,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拟货币买卖交易不属于支付结算行为 老司机并无主观上的明知及客观上可推定的明知 涉案款项属于善意取得 某交易所(网)履行了必要的风控义务及反洗钱义务,老司机的交易对方均已由该交易所(网)进行风险筛选并通过实名认证 具体法律论证 (一)虚拟货币买卖交易本质上属于虚拟财产网络交易,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老司机是“某交易网”的认证用户,其所从事的USDT/BTC等虚拟货币买卖交易基本模式为:通过申请实名注册成为某交易网的认证用户,经由某交易网进行信息撮合,与其他认证用户达成合意后,进行虚拟货币的买卖交易。 类似USDT/BTC等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该《通知》载明“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杭州互联网法院曾受理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其判决书明确载明:“《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综上,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