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老司机所从事的USDT/BTC等虚拟货币买卖交易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虚拟货币买卖交易不属于支付结算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老司机的相关行为属于虚拟货币买卖交易,是一种具备公平对价且意思表示真实的虚拟财产网络交易,该行为不符合上述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因此,老司机的相关行为并不构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 (三)老司机并无主观上的明知及客观上可推定的明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老司机的相关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形,其未经监管部门告知或接到任何举报、交易价格符合市场一般行情、未采取任何措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更没有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因此,老司机并无主观上的明知及客观上可推定的明知。 (四)涉案款项属于善意取得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涉案财物的处理”的规定“(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老司机接收涉案款项系基于虚拟货币买卖交易,且转让了符合市场交易价格的、具有合法来源的虚拟货币。老司机与交易对方素未谋面,仅因某交易网信息撮合才达成交易合意,客观上,无法也无从得知交易对方所支付的涉案款项是否为诈骗或违法犯罪所得。因此,涉案款项应属于善意取得,老司机的虚拟货币买卖交易行为不仅不应构成犯罪,涉案款项也不应追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