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固本清源,保障数据要素归属安全。数据安全涉及国之根本,海量的数据发展让各国尚未制定出相应准确界定数据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多有不法之徒游离于灰色地带,利用手中数据资源“大搞文章”。目前,亟须明确各方面数据归属权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也要推进数据价格形成,深挖数据价值。在企业内部,尽快针对经营业务制定相应数据收集、储存、处理标准化流程,严防人为因素造成的操作性风险。对于掌握海量数据的企业,明确其边界,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不能由一家公司完全掌握,而应由多家公司共同把握,相互监督。 第三,任重道远,强化监管部门科技力量。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大数据及深度算法分析等新技术为监管部门提供了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武器,监管部门也应顺应科技的发展。如大数据能够大大减少数据滞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监管部门可以随时提取关键数据分析,提早排除风险“地雷”。机器学习更具有前瞻性,大大提高非标准化数据的处理效率。通过大数据、智能监管等创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监管部门可建立实时的风险预警与处置技术架构,包括持续升级网络安全框架,开展网络安全评估,查找并修复关键性漏洞。在法律框架下建立核心业务恢复机制,保障数字金融供应商能在紧急情况下有序开展核心业务,保障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 总体而言,金融科技存在巨大的风险挑战。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金融科技走在当今世界前列,也正在为我国十四五规划、现代高标准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国内外“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发挥着连接体、加速极和助推器的强大作用。只要坚守数字化新经济“不变”的初心,定能“破茧成蝶,向阳涅槃”,推动我国数字金融进入全新发展阶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