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虚拟货币的投资往往与金融业务挂钩,而我国尚未设立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牌照,因此,该等投资业务往往与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相关联。而矿机及其关联业务的刑法风险主要发生于不规范的经营推广行为,矿机本身的买卖不为法律所直接禁止。但是,近日生效的一则案例却打破了飒姐团队这一认知,本文旨在分析此案例的前因后果,以供各位读者共同学习、探讨。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陈某系通过第三人曹某介绍,认识被告张甲和张乙。2018年6月22日,周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张甲72000元,后张甲将上述款项交付给张乙。张乙收到该款后在某交易平台帮原告购买8台某链矿机,登记在原告陈某名下。 2018年6月底7月初,在某交易平台上购买一台某链矿机需要某虚拟货币600枚、矿石400枚,每枚币、矿石约15元(后币、矿石价格下跌)。原告付给被告张甲的款项已用于购买该矿机。 因该虚拟货币价格下跌,原告以被告承诺保证收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买矿机的价款与利息。 案件焦点 就公开的信息而言,飒姐团队认为本案焦点主要有三: 其一,购买矿机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得到法律保护; 其二,销售矿机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其三,被告承诺收益的行为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法院的观点与判决结果 该案的审理历经三个阶段: 第一,裁定驳回起诉。 在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在(2019)苏0381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而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民事一审阶段。 由于前述裁定并未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二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启动一审程序。在一审判决中,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0)苏038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明:币、矿石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交易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另考虑二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行为,足以对原告造成侵害,故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外,一审法院仍坚持建议双方当事人向公安报案。 第三,民事二审阶段。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中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苏03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中的标的物,并非传统货币,也并非合法的虚拟货币,且该交易行为涉嫌犯罪,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终而驳回上诉。 案件评析 纵观三份不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的观点可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标的为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被告出售矿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