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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中国法院认可狗狗币的财产属性吗?(2)

时间:2021-05-12 11:1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通过对这些判决进行研读,可以发现判决结果通常有三类: 第一类案件,是法院认为因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系非法债务,公民投资和交易这

通过对这些判决进行研读,可以发现判决结果通常有三类:

第一类案件,是法院认为因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系非法债务,公民投资和交易这些数字资产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类案件通常都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类案件,是法院不仅认为因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系非法债务,而且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物,该类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类案件也都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类案件,法院同样会引用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也认为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在涉及到认定关于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交易行为是否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时,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

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2019)京0112民初37191号民事判决为例,法院认为数字资产交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法律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客体,其应受到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具有一定价值,可以“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可基于虚拟财产交易,让渡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所谓“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过程,该求得特解的“矿工”可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成本用于购买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运算损耗的电力能源,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因此,比特币的获得过程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产生经济收益,具有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我国法律并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其可作为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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