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至此,禁止「挖矿」行为的监管体系逐步确立。 在频频高压监管之下,矿工也是灵魂拷问:「挖矿」是否还有活路?是不是所有人「挖矿」都会受到监管?继续「挖矿」是否涉嫌刑事风险? 连续追问之下,「挖矿」的未来之路也得分情况视之。 就目前而言,与「挖矿」有关的主体主要是「矿机」生产商、「矿机」服务商与普通「矿工」,这三方主体随着「挖矿」监管力度的升级,会不会有风险,有何风险。 矿机生产商与普通矿工不应受到打击在分析上述三方主体风险之前,不妨先看看已有观点的分析。有人认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进而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罪。还认为购买矿机,个人」挖矿「的行为也会受到打击。 但上述观点显然是夸大解读了国家禁止「挖矿」的范围。 国家之所以打击「挖矿」,一方面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与浪费,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另一方面是从源头上遏制虚拟币的产出,防止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避免金融风险。 在此目的下,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 因此,受到禁止的是「挖矿」经营行为,而非提供「矿机」的厂商。 而另一个问题,则是个人购买「矿机挖矿」是否会违法而受到监管? 答案是并不会。 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个人购买「矿机挖矿」并不涉及任何一种经营行为。正如广强律所杨天意律师《监管不断加码,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合法?》一文所说,「挖矿」重点整顿治理的对象,集中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主体进行的「挖矿」活动,并未涉及到不具有任何经营性质的私人领域。 因此,在未有进一步监管措施出台,以及未有明确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肆意认定公民个人利用私人计算机进行「挖矿」为非法行为。同时购买「矿机」的行为更不会受到监管,既没有扰乱任何社会或经济管理秩序,也没有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不具有法益的侵害性。 即使认为销售「矿机」行为违法,也不能处罚购买「矿机」的行为,这与只处罚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人,而不处罚购买淫秽物品的行为人的道理完全一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