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 可能涉嫌哪些罪名非法经营「矿机」服务商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获取利润,本质是经营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如果未来有法律法规予以明文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非法经营罪的可能。 但绝不是因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机运算并产出虚拟币的过程,是提供算力并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不是一个发售数字代币的行为。 再者,「矿机」服务商在提供「挖矿」服务过程中,很可能因为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而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论是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 ‘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等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 如果「矿机」服务商约定相关服务以虚拟货币结算,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集资真正隐藏巨大刑事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 目前市面上出现了众多「云挖矿」的模式。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非常依赖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业务中存在承诺高收益的虚拟币回报,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或者出现价格大跌就会产生兑付危机,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已施行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的行为列入非法集资行为处置和调查认定对象。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没有真正的算力提供,产不出虚拟币,则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另外,有刑事风险的是以「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其模式是利用出售 / 租赁算力「挖矿」,吸引投资者用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为主流币,购买不同等级的「算力」,挖取自己发行的虚拟币。 此种模式往往会因为宣传模式的不同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往往存在投币生息的静态收益以及拉人头的动态收益。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会承诺虚拟币的价值一直会上涨,会获得高回报的虚拟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