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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

时间:2020-07-31 09:0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 目前,各类争议解决机构关于比特币类纠纷裁决存在较大差异,反映了实践中争议解决机构对比特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的法律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差异。笔者尝试厘清比特币在我

摘要

目前,各类争议解决机构关于比特币类纠纷裁决存在较大差异,反映了实践中争议解决机构对比特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的法律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差异。笔者尝试厘清比特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法律属性,并分析我国争议解决机构对涉及比特币的五类纠纷的裁决思路,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此类纠纷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

比特币 法律性质 纠纷解决

2008年10月31日,伴随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论文的发表,比特币就此面世。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世区块在芬兰赫尔辛基诞生。比特币的诞生,标志着以信息产生与流动为特征的互联网络加速迈入以价值产生与转移为特征的价值互联网新时代。

一、比特币简介及其法律性质

(一)比特币简介

比特币是一种用户自治的、跨国界的、去中心化的加密电子货币,是一种结合了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在P2P等网络和分布式数据库的平台上产生的具有货币发行交易和账户管理的开源程序。每个参与者执行特定算法成功解题时,就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除挖矿的原始获得比特币方式外,比特币可以通过在比特币交易网络上进行交易取得。由于其技术特性,比特币总数有限,估计至2140年将达到其数量上限2100万个。比特币之后又陆续出现了以太坊(Ethereum)、达世币(Dash)、卡尔达诺(Cardano)以及比特股(BitShares)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为了便于叙述,下文中,笔者以比特币统称这些区块链数字货币。

(二)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关于比特币法律性质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认定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目前尚无统一定义。国际清算银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通过数据交换发挥交易、流通、记账单位及价值储存的功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指出,数字货币代表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且基于电子形式获取,从而实现存储和交易等多种用途 。EBA(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认为数字货币“能够将货币价值用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作为支付工具,非经中央机构发行,也不与法定货币挂钩,但由于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国际上并没有对数字货币的统一概念。笔者认为,数字货币的概念因学者研究视角不同而不同,同时,它也随着技术进步、各国政策变化而呈现出动态发展的变化。因此,对数字货币不应限于目前已有的技术种类和管制政策去进行狭隘的定义,应该以一种包容审慎的态度,立足其核心特点,用发展的眼光去进行动态把握。总体来说,数字货币应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从形式上来说,其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开发出来的非实物货币,存在于虚拟空间,不以物理介质为载体;第二,从本质上来说,其由数学算法或加密技术来保证其安全性、专有性;第三,从效力上来说,其是由开发者(可以是国家或者私人)发行和控制、独立运行的货币种类。从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的角度出发,可将数字货币分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央行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并提供信用背书,是具有主权性和法偿性的纯数字化货币。私人数字货币是并无发行机构,但能实现在互联网上对现实经济生活中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支付对价的纯数字化货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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