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易合法有效 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认定:私人间订立的比特币归还契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比特币。比特币可以成为交付的客体。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这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可。 (四)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 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委托投资比特币类而引发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黄某盼与郭某英委托合同纠纷 、聂某成与秦某民民间借贷纠纷 、颜某宇与焦某利委托合同纠纷 、史某庆与付某委托合同纠纷 、曾某云与伍某凤不当得利纠纷 、吴某之与双某轩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黄某芳与郭某英委托合同纠纷 、兰某与曹某扬委托合同纠纷 、雷某梅与徐某丽、徐某斌委托合同纠纷 。对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目前的裁决思路都不支持此类纠纷的合法性,但是在具体合同效力认定上稍有不同,主要分为: 1.委托事项不合法,委托合同无效 在史某庆与付某委托合同纠纷中,法院称:所谓的“cvb”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原告委托被告操作投资经营cvb的行为在现行背景下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大多数委托投资类的判决没有判决委托合同无效,只是指出因为受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对受托人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部分,其委托事项本身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对受托人还未完成的部分,则由受托人返还委托人资金。 在曾某云与伍某凤不当得利纠纷,黄某盼与郭某英委托合同纠纷,聂某成与秦某民民间借贷纠纷,兰某与曹某扬委托合同纠纷,雷某梅与徐某丽、徐某斌委托合同纠纷中,法院都根据《公告》内容,指出投资比特类币是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故基于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交易风险及相应后果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在黄某芳与郭某英委托合同纠纷、吴某之与双某轩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法院区分受托人已经完成的委托事项与未完成的委托事项进行不同处理,对于完成的委托事项,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对于未完成的委托事项,则受托人应将相应投资资金返还委托人。在颜某宇与焦某利委托合同纠纷中,法院未分析委托事项是否合法,只是论述双方的委托事项完成了,受托人已经按照委托人要求完成委托事项,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