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该条第三款同时提及,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如果说高某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公司其他人员参与、共谋上述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 在量刑上,如果按照3亿的金额及高某很难退还这部分财产,依据刑法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笔者前述的分析,如果这部分数字资产所属的案件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进行定罪,那么这部分数字资产依法需要予以清退给投资人。现在的情况是高某大概率无法退还这部分数字资产,那么投资人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款“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前述定罪量刑,那么投资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以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