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金融安全,198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立以来,世界各国不断加强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中国在参照FATF建议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也逐步建立了适应本国国情的反洗钱体制机制,包括建立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确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赋予金融机构在监测和打击洗钱犯罪中第一道防线的义务等。 从近年来的《中国反洗钱报告》可以看出,在监管部门不断强化监管的压力下,金融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三大基础工作中的投入逐年增长。从执法检查、风险评估等监管结果看,合规性问题大幅度降低,但有效性问题逐步显现,成为阻碍反洗钱履职成效提升的瓶颈。2019年,FATF在其公布的《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中也提出“金融机构没有有效地应用尽职调查措施,在客户识别和验证措施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包括受益所有人调查,以及正在进行的客户尽职调查等方面”;“没有公开可获取的关于受益所有权信息的渠道。监管当局主要利用现有的基本信息、金融机构收集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和执法权来获取受益所有权信息”;“缺乏获得准确、充分和及时的受益所有权信息的有效制度”;“金融机构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做法不一致,增加了信息泄露风险”等问题。 出于客户隐私保护、市场竞争等原因,目前监管部门与反洗钱义务机构之间及各义务机构相互间尚未形成客户信息共享机制,多个义务机构对同一客户均需开展身份识别,投入成本高,验证渠道单一,而且识别结果往往不统一。不法分子利用义务机构数据孤岛的漏洞,进行跨机构、跨区域的资金转移,增加了义务机构可疑交易监测的难度。为发挥义务机构遏制洗钱犯罪第一道防线作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要求银行等义务机构在合理确认可疑交易的基础上,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对在多个义务机构开立账户进行跨机构、跨市场犯罪的涉案主体,义务机构往往未能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洗钱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活动屡屡发生。建立反洗钱共享机制,可以提升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成本效益比,实现对确认可疑客户和可疑账户的整体管控,提升反洗钱系统的整体防御能力。 若使用传统的数据库技术实现信息共享,通常由一个中心化的运营机构来构建数据中心,数据中心负责名单的日常维护。随着接入机构数量的增加,一方面数据中心的运行压力逐步加大,影响共享数据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数据中心面临的外部攻击风险也随之增大。一旦安全漏洞被突破,将影响所有参与共享的机构,损失难以估计,需要耗费大量资源更新和维护数据库,需要采取更高的安全措施保护数据,大大增加中心化模式下数据中心的运营成本。 (责任编辑:admin) |